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柯仲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載儒、陳妤葳等人間返還給付介紹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