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32號上 訴 人被 告 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芳瑜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532號請求會員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萬0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