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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4號原 告 張家榮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張五常代 表 人 張良銘被 告 張信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英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尚有下列事項待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原告於民國102年12月22日上午開會時,是否有當場就第十案及第十一案之決議方法提出異議一節,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如有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攜帶到庭辯論,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