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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74號原 告 王玉鑾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複 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被 告 彭一津

閔家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被 告 有限責任台中巿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訴訟代理人 謝文正

陳有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他字第四一九八號刑事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彭一津等人提起本件民事事件所指部分之同一事實,即其等間前就本件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是否無效等節,因另經訴外人賴麗如以原告及被告彭一津等2人就此買賣行為等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涉有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為由,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提起告訴,現由臺中地檢署以104年度他字第4198號受理偵查中,迄未偵查終結。因被告彭一津於該刑事偵查案件將行請求調查之相關證據核與本件相同,且被告彭一津辯稱原告於該案中所為陳述,顯與本件所為主張相異,請求於該案偵結確定後調取該案卷以供本件審認,是本院認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4198號偵查案件為上開相關證據之調查及偵結情形,顯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裁判日期: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