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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74號原 告 王玉鑾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複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被 告 彭一津

閔家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被 告 有限責任台中巿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訴訟代理人 謝文正

陳有堃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及被告彭一津涉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業經訴外人賴麗如告訴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他字第四一九八號),該偵查內容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乃裁定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他字第四一九八號偵查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他字第四一九八號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議字第1705號起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958號、105年度偵續字第336號等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日期: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