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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23號上 訴 人 林美馨被 上訴人 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宗良被 上訴人 游宗富

徐鳯貞黃敏求黃宜瑞吳亭罃(原名吳惠美)吳冠蓉施慧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4,000元,應徵裁判費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3,2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
裁判日期:201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