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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7號原 告 王光慶訴訟代理人 詹孟輯被 告 徐火昇當事人間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