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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92號原 告 蔡汶高被 告 王奕琦

王守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撤銷信託行為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036元,該裁定已於103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