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25號上 訴 人 順天醫療社團法人順天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克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慶華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2萬155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萬4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