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35號上 訴 人 世紀天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武雄被 上訴人 陳帥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共有物應有部分權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