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36號原 告 唐曉旭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 律師複 代理人 張仕享 律師被 告 莊奾
葉永富葉士洋(即葉宥漢)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依縈(即林思瑜)被 告 徐大維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