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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0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05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訴訟代理人 廖錦偉

陳幸欣劉惠利律師複 代理人 李佳容

王繪舜林酩凱被 告 蔡承謀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103年度訴字第2053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所為判決主文,應於第四項增列「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院前揭判決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爰依聲請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1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