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2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複 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被 告 范以大訴訟代理人 伍海辰被 告 范昌維
伍濟武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複 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被 告 伍海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伍濟武等人占有使用原告所管理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里○○路○段○○○巷○巷○○號、14號之系爭房屋及土地,是否符合眷改條例部分,業經被告伍濟武等人提起行政訴訟,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37號審理中,迄未審結,並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7號行政訴訟所為上開相關證據之調查及審結情形,顯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行政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於民國103年3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行政訴訟案件業於104年3月12日審結,有該案判決書存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