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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09號上 訴 人 顏皇修

賴秀鳳上訴人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209號撤銷經營權轉讓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日期:201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