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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2號上訴人即原 告 藍福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福田等人間給付分擔稅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案由:給付分擔稅金
裁判日期: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