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鄭玉美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進益等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