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劉永權被 告 鄭環陽
韓安國被 告 李冠賢
李佩凱李欣馨兼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芝嫻被 告 林榮標
吳彩霞當事人間代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李冠賢、李佩凱、李欣馨、李芝嫻等人並未辦理繼承登記李振雄之抵押權,原告應陳報如何判決命其等塗銷抵押權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