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25號反訴原告 賴劉春梅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複代理人 梁雨安律師反訴被告 李敏龍上列當事人間反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應就反訴另徵收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反訴原告訴請塗銷之抵押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