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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沈雅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佳宏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51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日期:201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