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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40號原 告 江柏陞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複代理人 余佳玲被 告 陳慶釗即愛克斯泡沬紅茶店被 告 呂明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