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原 告 林厚佑
林欣穎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被 告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謝欣穎」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欣穎」;判決書第十四頁第十一行「林厚欣」、第十四行「林厚欣」、第二十三行「林厚欣」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厚佑」;㈢判決書第二十四頁第三行「102 年II月22」之記載,應更正為「102 年12月2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