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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厚佑

謝欣穎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日期: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