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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89號原 告 王彩齡被 告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被 告 陳鈺雯

鄭雅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時代公司)、被告兼代表人張書瑋、陳鈺雯、鄭雅蓮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於起訴狀中載明被告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張書瑋於民國101年11月8日將實際上為原告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及其上同地段12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之建物,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陳鈺雯及鄭雅蓮,債權額比例分別為150/250、100/250;嗣於101年11月9日再以信託名義將上揭房地移轉登記予被告陳鈺雯,被告鄭雅蓮並聲請拍賣上揭房地。原告認為被告亞洲時代公司、陳鈺雯、鄭雅蓮係通謀虛偽將上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實際上並不存在,上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應屬無效,請求將前揭500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所設定之5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裁判日期: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