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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閤桀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品蓉上原告與被告林惠櫻等人間給付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等
裁判日期:201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