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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7號原 告 呂東佳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被 告 何麗卿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複代理人 劉孜育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2月12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移調字第40號(104年度重上字第27號)調解筆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