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號原 告 盧日祥原 告 黃崇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被 告 台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被 告 陳青潭
朱錦怜李土火陳俊瑩張昱輝林樂怡李亞蓉林寬正蔡惠敏徐祖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陳國華律師複代理人 林克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3 月4 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 日內提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完整章程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