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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號原 告 盧日祥原 告 黃崇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被 告 台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被 告 陳青潭

朱錦怜李土火陳俊瑩張昱輝林樂怡李亞蓉林寬正蔡惠敏徐祖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陳國華律師複代理人 林克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3 月4 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 日內提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完整章程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裁判日期:201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