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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5號原 告 郭貞佑被 告 冠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新菊被 告 冠宇原創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麗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裁判日期:201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