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6號上 訴 人 吳昭明被上訴 人 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命令被上訴人應刪除侵害上訴人之貼文,核係就名譽權受侵害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質屬非財產權訴訟,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0,000元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以上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