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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0號原 告 張清順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複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被 告 林泳昶

林郁馨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國鎮 住同上被 告 陳福財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複代理人 黃秀玉

王沐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林泳昶、林郁馨應具狀陳報是否同意原告以「103年9月1日民事撤回部分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所為對被告林泳昶、林郁馨撤回起訴部分,若於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參照)。

三、告陳福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對於原告「103年9月1日民事撤回部分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之答辯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收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日期:201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