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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0號原 告 張清順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複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被 告 陳福財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複代理人 黃秀玉

王沐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日期:201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