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45號上 訴 人 張家玲即 原 告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雯綾因103年度訴字第745號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法 官 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裁判日期:201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