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 姿嘉特美容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輝被 上訴 人 賴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