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裁判字號】 103,重家訴,22【裁判日期】 0000000【裁判案由】 確認遺囑無效【裁判全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丙○○被 告 丁○○被 告 戊○○被 告 己○○被 告 庚○○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楊雅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緣被繼承人辛○○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2日死亡(見證1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被告乙○○為被繼承人辛○○之配偶,原告甲○○及被告丙○○、丁○○、戊○○、己○○、簡于函均為辛○○之子女(證3)。被告丙○○等以辛○○生前於103年5月3日立有一代筆遺囑(下稱系爭代筆遺囑),並主張應依系爭代筆遺囑為遺產之分配,然辛○○並無為系爭代筆遺囑之真意,且該代筆遺囑亦不符合法律上之要件,應為無效,合先敘明。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標的,為辛○○生前所立之系爭代筆遺囑是否無效,乃為兩造對於被繼承人遺產繼承法律關係爭執之基礎事實,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後段規定,原告訴請判決確認上開遺囑無效,確認對象仍屬適格。又原告主張辛○○之遺囑無效,因遺囑之是否有效不明確,致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即與被告等繼承權利之範圍不明確,而此項不安定之狀態,得以對被告等提起確認之訴而除去,是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遺囑無效訴訟,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三、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規定甚明。惟為確保遺囑為遺囑人之真意,並防止事後之糾紛,遺囑依民法第1189條之規定,係屬要式行為,須依法定之方式為之,始有效力,否則依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應屬無效。次按,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代筆見證人前口述遺囑之意旨,並由見證人親自筆記。而此所謂口述,係指以口頭陳述,應以語言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遺囑人之語言機能發生障礙,由見證人發問,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者,不能解為由遺囑人口述。故不能為口述之啞者或其他言語障礙者,不得為代筆遺囑(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繼承新論,修訂4版,第276、277、287頁;林秀雄著繼承法講義第227、228、234頁可供參照)。再按,民法第1194條所定之見證人,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觀之,應以被繼承人為遺囑時,始終親自在場與聞其事並得為證明及簽名於其上之人始可(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若代筆遺囑之見證人非於被繼承人在場為遺囑時始終親自在場與聞其事者,即使於事後或他處在遺囑上簽名為見證人,亦不生見證之效力,亦即該代筆遺囑應認為違反上開法定方式而無效。
四、系爭代筆遺囑應非由被繼承人辛○○「口述遺囑意旨」製作:
(一)依證人壬○○103年11月19日之證詞:「 (律師來了之後,是否都一直在病房裡?)我是後來才被叫進去。(叫進去時,開始寫遺囑了嗎?)他已經寫了一份,正在抄第二份。」、證人癸○○同日之證詞:「 (你有沒有看到律師在跟被繼承人討論遺囑的過程嗎?)沒有。(那你在哪裡?)我在外面。(你何時進入病房?)時間我沒有注意看,但過程中我有進去過一次,又被趕出來,誰趕我出來我沒有印象,是有人叫我先到外面等。(你進去簽名的時候,遺囑都寫完了嗎?)都寫完了。」等語。上開二位證人在場時,系爭代筆遺囑均已書寫完畢,則系爭代筆遺囑是否為辛○○口述遺囑意旨所製作,顯有疑議。
(二)復依被證3錄影、被證1錄音光碟內容,辛○○並無親自口述遺囑意旨。被證1錄音光碟、被證3錄影光碟並非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其錄音及錄影內容並非完整,且係有將檔案內容作一節錄,則被證1、被證3錄音錄影光碟內容是否足以證明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為被繼承人辛○○之真意,顯有疑義。就被證3錄影光碟:檔案名稱0004(53秒至1分08秒處):代筆人江來盛律師講述○○段000之0、000地號土地是否要分配予二造,辛○○當時係詢問其他人「是或不是」,並說他忘記了。檔案名稱0004(1分16秒至3分28秒處):江來盛律師講○○○區○○路○○○巷○○號房地分配方式時,代筆人江來盛律師係與被告丙○○討論分配內容,辛○○當時並未有任何表示。檔案名稱0004(4分24秒至5分07秒處)江來盛律師講述公務人員存款如何分配部分,江來盛律師亦係與被告進行討論,詢問被告之意見,並非詢問辛○○之意思。依被告提出之錄音譯文內容觀之,代筆人江來盛律師並未就代筆遺囑之遺產標的如何分配一一宣讀講解,甚且有部分遺產標的均未提及。且其錄音內容亦非就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宣讀、講解,甚至部分標的如何分配,辛○○並未明確表示意見。如:(1)錄音檔2分37秒至2分58秒處,○○○區○○段0000之00地號與0000之0地號及其上建○○○區○○路○○○巷○○號房地部分 (詳被證1):【江來盛律師:你的意思…重點的意思就是說這塊房地,由這些兒子女兒去分就對了,然後持分都一樣,你的意思是這樣就對了齁。辛○○:持分怎麼會…你要買…。丙○○:我要買就是錢給他們就對了,平均分配給他們錢啦。】等語。依上開對話內容,辛○○並未表示大雅區房地如何分配,反係被告丙○○自行表示要以其買受之價金平均分配與其他繼承人,此並非辛○○之意思表示。(2)錄音檔9分22秒至16分34秒處,就優惠存款部分,辛○○亦未表示此部分要如何分配,辛○○主要係在詢問結婚登記效力之相關事宜 (詳被證1)。職是,依上開錄影、錄音內容,足證被繼承人辛○○未有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之內容。
(三)另證人江來盛律師於103年11月19日證述:「 (當天被繼承人是否有親自口述遺囑的內容?)當天要做財產的分配,被繼承人可能心裡有數,所以被繼承人有拿一份先前已經做好的代筆遺囑,他說基本上依照這個代筆遺囑的內容來作分配,因為我還要跟他再確認現在要做的跟94年有何不同,我一項項跟他討論後再謄為草稿,我最後跟他宣讀確認是不是代筆遺囑的內容。」等語。惟依被證3錄影光碟之所示,無法看出被繼承人辛○○有交付資料予代筆人江來盛律師,則該份資料是否為被繼承人辛○○交付予江來盛律師,尚非無疑。又錄影畫面中江來盛律師手持之資料應係原告提出之附件2代筆遺囑,而依畫面所示,江來盛律師係持該份附件2代筆遺囑直接講述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然原告提出之附件2代筆遺囑與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並不相同,何以江來盛律師得持附件2代筆遺囑講述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此不合常理。故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是否為被繼承人辛○○之真意,顯有疑義。
(四)另被告雖提出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定意旨主張辛○○立遺囑時未逐字逐句口述,仍無礙系爭遺囑之成立云云,然依該最高法院之裁定載明:「遺囑人故無須將遺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而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者,亦得稱之。」,本件依被證1、被證3錄音、錄影內容,均未顯示被繼承人辛○○有以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之意思表示,則被告援引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定意旨,與本件事實關係並不相符,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依據。
五、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並未全程在場親臨見證:
(一)依證人壬○○103年11月19日之證詞:「 (律師來了之後,是否都一直在病房裡?)我是後來才被叫進去。(叫進去時,開始寫遺囑了嗎?)他已經寫了一份,正在抄第二份。( 請問證人,當時律師在宣讀時,你有聽到被繼承人有做任何的回答或表示嗎?)不清楚。(你有沒有詢問過被繼承人那份遺囑的內容,是否是他的真意?)沒有詢問過。(當初律師在宣讀遺囑內容,與你簽名時的遺囑內容是否一致,你清不清楚?)我沒有看不清楚」等語。證人癸○○同日之證詞:「 (你有沒有看到律師在跟被繼承人討論遺囑的過程嗎?) 沒有。(那你在哪裡?)我在外面。(你何時進入病房?)時間我沒有注意看,但過程中我有進去過一次,又被趕出來,誰趕我出來我沒有印象,是有人叫我先到外面等。(你進去簽名的時候,遺囑都寫完了嗎?)都寫完了。(在寫的過程中,你有在場嗎?)我去的時候,他們還在抄第二份。(你進去病房時,你有聽到被繼承人說明遺囑的內容?)沒有。(他有跟你解釋講解遺囑的內容嗎?)他沒有跟我解釋,他有念,但從那邊開始唸我不知道。(當時律師在宣讀遺囑內容時,被繼承人有無作任何的意見表示或回答?)都沒有。(你有無詢問過被繼承人那份遺囑是否是他的意思?)沒有。(是否能確定那份代筆遺囑是依照被繼承人的意思所制作的?)我去的時候,律師已經在抄了,因為要抄很久,他趕時間,抄完後就宣讀。(他是否也沒有跟你講是做遺囑的證人?)他有跟我說是要做遺囑的證人。我第一次進去他們叫我出來等沒我的事,我第二次進去他們已經在抄了,第二次我是自己進去看的,因為我在趕時間。」等語。依上開證人癸○○、壬○○之證詞,其等進入病房時,系爭代筆遺囑已經進入抄寫階段,系爭代筆遺囑製作之過程,其等二人均未在場親自見聞,對於系爭遺囑是否為被繼承人辛○○口述遺囑意旨製作、是否為被繼承人辛○○之真意,其等二人均不清楚,代筆人江來盛律師亦未就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進行講解。甚且代筆人江來盛律師宣讀遺囑時,證人癸○○及證人壬○○亦證稱被繼承人辛○○沒有做任何意見表示。
(二)證人江來盛律師於同日審理中雖證述:「 (代筆遺囑中,兩位見證人有親自在場嗎?)我印象中我有跟他們二人說,你們今天來這裡作證,不是光拿錢就什麼都不做,要求他們要做到見證人的義務…。(你去時,跟被繼承人談天確認其真意的時候,見證人二人在嗎?)我印象中他們在。… (103年5月3日你到達被繼承人病房時,當時二位見證人是否有到病房?)我記得好像是有。」等語。然證人江來盛律師僅表示「印象中」在,則見證人癸○○與壬○○是否確實在場,證人江來盛律師並不肯定。且證人江來盛律師為系爭遺囑之代筆人,並受委任製作系爭代筆遺囑,如系爭代筆遺囑之效力經認定無效,其恐受委任之當事人追究責任,則證人江來盛律師為免日後遭受當事人追償,定當會做有利於系爭代筆遺囑效力之證述,難免有所偏頗。是以,證人江來盛律師之證詞其證明力應屬較低。
(三)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癸○○與壬○○非於被繼承人辛○○在場為遺囑時始終親自在場與聞其事者,雖其等二人事後於系爭代筆遺囑上簽名為見證人,應不生見證之效力,系爭代筆遺囑應認為違反法定方式而無效。
六、綜上,系爭代筆遺囑並非由辛○○口述遺囑意旨,再由見證人江來盛為筆記;且過程中並未進行宣讀、講解,系爭代筆遺囑見證人癸○○、壬○○更未始終在場親聞其事,而係事後始由該二人於系爭代筆遺囑上簽名,則代筆系爭遺囑是否由辛○○口述遺囑意旨,該遺囑內容是否為辛○○之真意,顯有疑義。足見系爭代筆遺屬之書立實不具備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系爭遺囑應屬無效。並聲明:確認系爭代筆遺囑為無效。
貳、被告抗辯:
一、依系爭代筆遺囑第三點「以上遺囑意旨係依遺囑人口述,由代筆人兼見證人江來盛筆記而成,並當場宣讀講解並經立遺囑人認可及見證人在場同行簽名於後成立。」(參見起訴狀附件),核與該遺囑有遺囑人辛○○及見證人江來盛、癸○○、壬○○簽名,是系爭代筆遺囑確實符合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之成立要件。再依被證1及被證3之錄音、錄影光碟,可證系爭代筆遺囑之製作確依法由遺囑人辛○○口述遺囑意旨,並使見證人中之一人江來盛律師筆記、宣讀、講解,自無原告主張遺囑無效之情事。
二、又依證人江來盛律師之證述「(問:另外兩位見證人,被繼承人是否知道並同意他們擔任見證人?)知道並同意。當天到6、7點其中一個見證人說他車子還沒熄火,被繼承人要再給見證人一個紅包,原告好像有跟繼承人借錢來包給證人。」,證人壬○○之證述「(問:你一共拿了幾個紅包?)1個。」、「(問:誰給你的?)被繼承人給的。」,證人癸○○之證述「(問:你拿了幾個紅包?)被繼承人拿一個紅包給我,其他沒有。」,足見系爭代筆遺囑上之三名見證人,確實係經辛○○同意而擔任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自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由遺囑人指定3名見證人之要件。
三、系爭代筆遺囑確實由辛○○口述遺囑意旨製作而成,符合辛○○之真意。蓋:
(一)辛○○立遺囑時,代筆人兼見證人江來盛律師曾與辛○○再三確認其欲書立之遺囑內容,此有口述當時之錄音光碟及譯文可證(參見被證1),是觀諸辛○○對於各個遺產之分配,均清楚以口語表示同意之意思,對於違返其本意之內容,例如遺囑二之(五)有關台中市○○區○○段○○○○號土地應由原告之子女子○、丑○取得,辛○○即清楚表明不得寫為由原告繼承,繼承人應記載為子○、丑○之姓名(參見被證1光碟6分3秒以下,及錄音譯文第4頁),足見系爭代筆遺囑確實符合遺囑人之真意,否則何以辛○○簽名,其他見證人亦簽名。尤其見證人癸○○、壬○○係原告友人亦簽名,如不符合辛○○之真意,何以該二人會簽名,足見並無原告所指遺囑非辛○○真意之情事。
(二)再依證人江來盛律師之證言:「當時可能被繼承人他已經知道要如何分配這些遺產,他跟我說這個代筆遺囑之前有做過兩個代筆遺囑,他叫我依照先前他曾做過的代筆遺囑,以這個為標準再寫,我來作證前,我有看我做的代筆遺囑與他之前的遺囑,沒有多大的差異,有些內容我不是很懂,我就跟他討論,其中有一棟○○路房子我不知道幾號,他說這個房子在○○厝這邊,因為我小時候也住過○○厝,基於這個關係,我們就聊起來○○厝那邊的環境及人事時地物,我漸漸的了解這個房子的位置,所以這整個代筆遺囑有一個共識就是由丙○○出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來作價分配,但是他們講的這個一千萬元,跟我要寫的代筆遺囑時,就這一千萬元實際的意義為何,跟被繼承人的認知有出入,所以有經過一番討論,這部分在錄音光碟也有錄到,細節部分請鈞院參考。」、「…我們還有討論,我跟他的意見有不一致的時候被繼承人還會很激動。」、「(當天被繼承人是否有親自口述遺囑的內容?)當天要做財產的分配,被繼承人可能心裡有數,所以被繼承人有拿一份先前已經做好的代筆遺囑,他說基本上依照這個代筆遺囑的內容來做分配,因為這個代筆遺囑內容是94年做的,所以我還要跟他再確認現在要做的跟94年有何不同,我一項項跟他討論後再謄為草稿,我最後跟他宣讀確認是不是代筆遺囑的內容。」,及證人壬○○之證言:「(被繼承人與律師在討論遺囑時,你在場嗎?)有。」、「(你有看到原告的父親在跟律師談遺囑的內容嗎?)有聽到。」,足證系爭代筆遺囑確實經由辛○○明確表示遺囑內容,與見證人江來盛律師討論,自屬依其口述遺囑意旨作成。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定「按民法第1194條所稱『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乃『代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必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該『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固無須將遺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而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者,亦得稱之。」(參見被證2),是辛○○因遺產龐雜,立遺囑時曾交付江來盛律師一書面資料(按:即原告民事補正狀附件2之代筆遺囑),而該附件2之代筆遺囑係94年間書立(參見原告民事補正狀附件2),嗣一方面因原告家暴(參見被證4),另一方面辛○○再婚,配偶乙○○亦可繼承,辛○○爰另行起意而為系爭代筆遺囑,以保障其妻乙○○,及悉心照料其晚年生活之各位女兒,爰請江來盛律師依該書面資料之財產範圍,與辛○○確認其欲書立之遺囑內容而筆記本件遺囑,此參被證1之光碟即明,從而,依上開裁定意旨,辛○○立遺囑時縱未逐字逐句口述,仍無礙系爭代筆遺囑之成立,並符合辛○○之真意。
(三)雖原告主張依被證3錄影光碟所示,無法證明辛○○有交付資料供江來盛律師參考以撰擬遺囑。惟查,依證人江來盛律師具結證稱:「當天要做財產的分配,被繼承人可能心裡有數,所以被繼承人有拿一份先前已經做好的代筆遺囑,他說基本上依照這個代筆遺囑的內容來做分配,因為這個代筆遺囑內容是94年做的,所以我還要跟他再確認現在要做的跟94年有何不同,我一項項跟他討論後再謄為草稿,我最後跟他宣讀確認是不是代筆遺囑的內容。」,再依被證1錄音譯文「辛○○:你也有資料啊。」「江來盛律師:有啊,我這裡是有資料啊,但是人不同,還要再確認過。」「辛○○:這樣你都清楚了?」「江來盛律師:沒有,是你比較清楚,我是看你的資料才會知道。」,足證辛○○確實知悉並同意以附件2之遺囑為參考資料,再由江來盛律師依上所載財產與辛○○一一確認其欲之分配方式,此由系爭代筆遺囑與附件2之遺囑相互勾稽,對於受分配財產之順序完全相同,依序均為「○○○段00之00地號土地」、「○○段第000之0地號土地、第000地號土地」、「○○段0000之00地號土地、0000之0地號土地、○○路000巷00號房屋」、「○○段000之0地號土地、○○路00之0號房屋」、「○○段000地號土地」、「大雅區農會信用部存款」、「公務人員退休優惠存款、其他金融機構存款、月退俸」及「台灣人壽保險」即明,是辛○○確實因財產內容繁雜,恐以口述不能盡意,始以附件2之遺囑為參考資料與江來盛律師討論後,再製作成系爭代筆遺囑,況依被證1、被證3之錄音、錄影光碟,已足證辛○○確曾與江來盛律師詳細討論遺產之分配方式,是附件2之遺囑是否為辛○○親手交付,不影響本件系爭代筆遺囑之成立。
(四)至於原告主張系爭代筆遺囑中,有關○○段第000之0地號土地、第000地號土地之分配,於被證3錄影光碟中未見辛○○口述,○○○區○○路○○○巷○○號房地及公務人員存款部分,均未見辛○○有任何表示。惟查民法第1194條所稱「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該「口述遺囑意旨」,如前所述,遺囑人無須將遺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只須以口語方式表達,縱由問答方式表現遺囑內容,只要確為其真意,應無不可,蓋遺囑人親自口述係為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是本件系爭代筆遺囑由江來盛律師逐一詢問辛○○各個遺產之分配方式,應符合口頭陳述之要件,符合辛○○之真意。則:1.依被證1之錄音光碟及譯文「江來盛律師:○○段000之0和000,現在是要給丙○○、甲○○、丁○○、戊○○、己○○、庚○○跟乙○○這些人來繼承,他們持分都一樣齁?」「辛○○:對啦。」,足證辛○○已清楚表示有關○○段第000之0地號土地、第000地號土地應如何分配,並無原告所指辛○○無口述。2.依被證1之錄音光碟及譯文「江來盛律師:現在這棟房子要怎麼來分配?這棟房子…」「辛○○:這棟房子大姊要買下來。」「江來盛律師:就是只有這些小孩就對了啦。」「辛○○:好啊好阿。」「江來盛律師:好,小孩要得的,但是就是說這房地就給丙○○把它吃下來,用一千萬再給其他的繼承人來分配?」「辛○○:對啦對啦。」,足見遺囑人辛○○已清楚表○○○區○○路○○○巷○○號房地由被告丙○○出資1000萬元取得所有權後,再由6名子女就1000萬元為分配。至於原告提及錄音光碟於2分37秒以下辛○○對於「持分」一語有所疑慮,當時經被告丙○○說明後,辛○○於錄音光碟第2分59秒處表示「喔,好。」,是有關大雅區房地之分配方式,確實符合辛○○之真意。3.另有關公務人員優惠存款部分,於錄影光碟可見江來盛律師曾與辛○○及其他親屬討論(參見被證3錄影光碟檔案00004),辛○○若不同意,衡情自會表示意見,顯見辛○○應有同意。
四、另由證人江來盛律師之證言:「(問:是否有朗讀給他們聽?)當天是禮拜六,光是要確認及宣讀我就花了3個小時,第一份是他們在94年寫的,我在寫的這份遺囑有跟他講解及宣讀…」、「…我最後跟他宣讀確認是不是代筆遺囑的內容。」、「(當天你寫完代筆遺囑並宣讀後,你是否有講解遺囑的內容?)有,我講解了2遍。」,證人壬○○之證言:「(律師有跟你們說遺囑的內容嗎?)他是對著被繼承人說。」、「(你有聽到律師跟被繼承人講遺囑的內容、宣讀遺囑的內容?)我在旁邊有看到他們在宣讀。」,及證人癸○○之證言:「(問:你是幾點去的?幾點走?)3、4點就去了,直到他們宣讀完才走。」、「(問:當時律師抄完遺囑時,有無跟你宣讀遺囑的內容?)有宣讀。」,足證系爭代筆遺囑經江來盛律師筆記後,曾依法進行宣讀、講解。至於原告主張被證1錄音光碟及譯文中,江來盛律師未對遺囑內容一一宣讀講解一節,應有誤會,蓋被證1之錄音光碟乃為辛○○與江來盛律師討論之過程,宣讀、講解之過程則由被證3之錄影光碟紀錄。
五、證人癸○○謂其未全程在場,並稱被要求離開病房等語,應有不實,不足採信。蓋:1.依證人江來盛之證言:「(103年5月3日你到達被繼承人病房時,當時二位見證人是否有到病房?)我記得好像是有。」、「(代筆遺囑中,兩位見證人有親自在場嗎?)我印象中我有跟他們二人說,你們今天來這裡作證,不是光拿錢就什麼都不做,要求他們要做到見證人的義務,這個代筆遺囑我是寫兩遍,所以我跟他們說他們一定要看,看有無出入,看正確了才簽名,如果我看到他們在外面的時候,我也會叫他們進來。」、「…見證人要出去我沒有讓他出去,也要他等全部結束在走。」,足證當時另二位見證人亦在現場。2.證人癸○○稱遭人要求離開病房,不合情理,應不實在。蓋證人癸○○對於何人要求其離開病房,語焉不詳,且證人癸○○係原告之友人,由原告找來經被繼承人辛○○指定為見證人,當時係在醫院,見辛○○在病床上,兩造均在場,律師亦在場,應知到場之目的係擔任系爭遺囑之見證人,豈有可能被要求離開?同為原告友人,應原告邀請經被繼承人指定為見證人之壬○○既未證稱有遭人要求離開,何以僅癸○○被要求離開?足見所言不實。況其收受二次紅包(按:此有原告當庭自陳「我給一次紅包,被繼承人給一次紅包。」可證),豈有可能拿錢不辦事而離開,否則,既有離開,何以原告尚願給其紅包,益證其所言不實。參諸證人江來盛之證言:「我印象中我有跟他們二人說,你們今天來這裡作證,不是光拿錢就什麼都不做,要求他們要做到見證人的義務…」,是證人江來盛律師既已說明見證人在場之重要性,亦不可能容許有人要求見證人離開,是證人癸○○所述顯非事實,與經驗法則不合。3.再者,證人癸○○證稱:「(律師有無在跟他討論遺囑的內容?)沒有,我去的時候律師還沒到,律師是快5點才來。」,不僅與證人江來盛律師上開證言不符,更與證人壬○○就法官問「被繼承人與律師在討論遺囑時,你在場嗎?」,答「有。」,足見確有討論,則證人癸○○上開證言,應非可信。
4.參酌原告自陳:「我給一次紅包,被繼承人給一次紅包。」,是見證人壬○○及癸○○每人均收到兩個紅包,但癸○○證稱只收到一個,是被繼承人給的,再參酌上述,足見證人癸○○之證言避重就輕、閃爍其詞,應係為配合原告起訴主張,而為虛偽不實之陳述。事實上,由該二位見證人收到兩個紅包,足見當時製作系爭代筆遺囑費時冗長,因其二位見證人始終在場,思及時間之拖延,辛○○及原告始各給1個紅包,是無論證人癸○○究係記憶錯誤抑或故意虛偽證言,均足見其不利被告之證言不足採信。5.至於原告主張證人江來盛律師之證言不足採信等語,應無理由。蓋代筆人兼見證人江來盛律師深具法律專業,對於代筆遺囑中見證人須始終在場親臨見證一節清楚瞭解並謹慎注意,乃屬當然,又證人江來盛律師與兩造並無親誼或利害關係,絕無可能為此甘冒偽證之風險,反觀證人壬○○、癸○○均稱:「我是原告的朋友。」,其二人既屬原告之友性證人,本極有可能作出對被告不利之證言,加上爾等對於被告不利之證言有上開多處矛盾,自難採信。
六、原告以證人壬○○稱其不了解遺囑內容、不清楚辛○○當時之意識狀況、不確定宣讀內容是否與遺囑內容一致,而證人壬○○及癸○○均稱未曾詢問遺囑內容是否為辛○○真意,認系爭代筆遺囑無效,應無理由。蓋:1.依被證1及被證3之錄音、錄影光碟,即可證明系爭代筆遺囑製作當日辛○○意識清楚,且證人壬○○亦證稱有聽聞辛○○與證人江來盛討論遺囑內容,苟辛○○當時意識不清,如何討論?又辛○○於製作系爭遺囑後,曾於103年5月5日書立委託書由被告丙○○代為領款(參見被證5),並為此與大雅區農會聯繫領款事宜,苟辛○○之意識不清,如何可與大雅區農會承辦人員連絡。2.依證人壬○○之證言:「(你簽的遺囑與律師念完給你簽的是否是同一份?)他唸完就給我簽了。」,是宣讀之遺囑與證人壬○○簽署之遺囑為同一份,足證宣讀內容自與系爭代筆遺囑內容一致。3.依辛○○死亡證明書,其係因肺炎、急性單核球性白血病死亡(參見原證1),此種疾病不會造成昏迷,自不可能有意識不清,況此屬變態事實,應由原告舉證證明。4.雖證人壬○○及癸○○稱未曾詢問遺囑內容是否為辛○○真意,惟一方面法律就此未規定應詢問,另一方面依被證1及被證3之錄音、錄影光碟可證,系爭代筆遺囑內容與當時辛○○表達之意相符。又辛○○當日意識清楚,系爭代筆遺囑既經宣讀,若遺囑內容悖於其意,辛○○豈會毫無反對之表示,仍在該遺囑上簽名?況當日原告亦在現場,苟遺囑違背辛○○之本意,或有其他違反代筆遺囑規定之情形,原告豈會默不作聲,不為反對,並多次附和辛○○、被告等人與江來盛律師討論之遺囑內容(參見被證1錄音光碟第秒處2分13秒處、6分51秒處、9分11秒處、15分14秒處),甚至隔日再驅車向證人江來盛律師拿另外手寫之遺囑?現卻莫名興訟,提出諸多不實指控,顯見原告實乃貪圖辛○○之大筆遺產,不欲讓他人繼承以減少其獲益。5.證人壬○○並非目不識丁或智力不足之人,系爭代筆遺囑亦無記載任何艱澀難懂之內容,證人壬○○既在場聽聞宣讀過程,自不可能無法理解遺囑內容,是其稱不了解等語,應不足採信。況見證人只需在場見聞遺囑之製作,法律並未規定其是否應瞭解,縱因事不關己,未認真聽聞,仍無礙系爭代筆遺囑之成立。
七、原告以上開光碟未全程錄音、錄影,且原告所提附件2之遺囑與系爭代筆遺囑內容不同,何以江來盛律師得持附件2代筆遺囑講述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等由,主張系爭代筆遺囑無效。惟查:1.代筆遺囑之成立,應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該條並未規定需以錄音、錄影,則一方面證人江來盛律師已到庭證述系爭代筆遺囑之製作經過,符合上開規定,自屬有效,另一方面被證1、被證3之光碟係為佐證系爭代筆遺囑之製作過程確依辛○○口述遺囑意旨,並經江來盛律師筆記、宣讀、講解,是原告指摘錄音錄影未連續云云,實與代筆遺囑之法定成立要件無涉。2.至於江來盛律師執附件2遺囑係在與辛○○確認遺產範圍及分配方式,並非逕以附件2之遺囑講述系爭代筆遺囑內容,苟係如此,辛○○何需再製作系爭代筆遺囑?況江來盛律師宣讀講解之內容確實與系爭代筆遺囑內容相符,自無瑕疵可言。
八、綜上所述,系爭代筆遺囑確為辛○○最後之遺志,其製作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並無違誤,原告之請求應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證書真偽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亦經最高法院著有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原告主張系爭代筆遺囑無效,為被告所否認,因系爭代筆遺囑有效與否,涉及原告所繼承之範圍,致原告之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利益之狀態,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是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辛○○於103年5月3日立有系爭代筆遺囑,辛○○嗣於103年5月22日死亡。被告乙○○為被繼承人辛○○之配偶,原告甲○○及被告丙○○、丁○○、戊○○、己○○、簡于函均為辛○○之子女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辛○○之死亡證明書及相關戶籍謄本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本件兩造所爭執在於系爭代筆遺囑是否合於辛○○之意思且合法有效?茲審究判斷如下:
(一)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復查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要旨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所定之見證人,除有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所定之資格上限制外,似無專業代書不得為之之規定,抑且見證人依其文義及上開法條之立法意旨觀之,似以被繼承人為遺囑時,始終親自在場與聞其事並得為證明及簽名於其上之人為已足,是否因其未於遺囑之末尾簽名欄明載為『見證人』,即可謂代筆遺囑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查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共有江來盛律師、癸○○及壬○○3人,其等均親自見聞被繼承人辛○○口述遺囑意旨,其中代筆人江來盛律師亦依上開民法規定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之意旨等情,業據證人江來盛律師、癸○○及壬○○於審理時證述如下(均詳本院10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
1.證人江來盛律師部分:「(系爭代筆遺囑是否你代筆的?)是的。(是誰委託你辦理?)我的一個當事人叫寅○○,我是5月3日這天他早上打電話給我,說他丈人即被繼承人重病在榮總,他要做一個代筆遺囑,希望我能過去,但因為那天是禮拜六,因為是放假日我想休息,小姐也沒有上班,我是跟他說不然有需要的話就下午再看看,到了下午我記得是2、3點的時候,寅○○的女兒就一直打電話來催我,說希望我能過去,雖然有剛考慮的因素,但電話中他說被繼承人確實是因為癌症重病住院,可能是假日他們找不到人,還是拜託我去幫忙,我當時是考量萬一我如果沒有去幫他們寫這代筆遺囑,那被繼承人的病情如果起了變化,以致沒有辦法完成代筆遺囑,可能就會感到不好意思,早上我有跟他們說這個代筆遺囑要先準備兩個見證人,這兩個見證人必須不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或是比較親近的親人,因為他們一直催我就過去了,到了醫院,我看到當時丙○○及寅○○的子女、女婿都在,其他的人我不認識,原告也在場,原告從頭到尾都在場,被繼承人有五個女兒,一個兒子,因為兒子只有一個,所以我特別印象深刻,我有錄音錄影,也有交給原告,開始時,我問被繼承人的意思,我先跟被繼承人談話,問他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被繼承人連他的身分證字號都記得出來,且談話的音量也很足,思考也很清楚,當時可能被繼承人他已經知道要如何分配這些遺產,他跟我說這個代筆遺囑之前有做過兩個代筆遺囑,他叫我依照先前他曾做過的代筆遺囑,以這個為標準再寫,我來作證前,我有看我做的代筆遺囑與他之前的遺囑,沒有多大的差異,有些內容我不是很懂,我就跟他討論,其中有一棟○○路房子我不知道幾號,他說這個房子在○○厝這邊,因為我小時候也住過○○厝,基於這個關係,我們就聊起來○○厝那邊的環境及人事時地物,我漸漸的了解這個房子的位置,所以這整個代筆遺囑有一個共識就是由丙○○出資新臺幣壹仟萬元來作價分配,但是他們講的這個壹仟萬元,跟我要寫的代筆遺囑時,就這壹仟萬元實際的意義為何,跟被繼承人的認知有出入,所以有經過一番討論,這部分在錄音光碟也有錄到,細節部分請鈞院參考。(代筆遺囑中,兩位見證人有親自在場嗎?)我印象中我有跟他們二人說,你們今天來這裡作證,不是光拿錢就什麼都不做,要求他們要做到見證人的義務,這個代筆遺囑我是寫兩遍,所以我跟他們說他們一定要看,看有無出入,看正確了才簽名,如果我看到他們在外面的時候,我也會叫他們進來。(你去時,跟被繼承人談天確認其真意的時候,見證人二人在嗎?)我印象中他們在。原告刻意去找兩個見證人無非希望幫原告注意,在整個代筆遺囑不論是被繼承人口授的過程,或是代筆人在宣讀的過程有無影響到他們的權利,應該是原告在找見證人時就會跟見證人交代,被繼承人在94年已經有制作過兩份代筆遺囑,原告也應該會知道見證人在代筆遺囑所應該扮演的角色與功能,況且那天所有的被繼承人的子女都在現場,所以應該大家都會注意到見證人有無在場的情況,所以我看到原告的主張也很訝異,因為我在當場考量到被繼承人已經4、5個小時了,怕他身體承受不住,我聽到他咳嗽,我會讓他休息夠後在繼續進行代筆遺囑,在隔天我又另外制作兩份代筆遺囑,我打電話給原告,原告騎機車過來,我不知道原告有沒有接到,還傳簡訊給他,我跟他約在永春東路跟黎明路口,他的電話是0000000000,時間是4時38分,我是寫說我在永春東路與黎明路口等他,行車小心,我照著原來的代筆遺囑一字不漏的再制作兩份給原告,要他給被繼承人及見證人簽名。(當場做好的遺囑是否有給被繼承人及見證人簽名?)有的。(是否有朗讀給他們聽?)當天是禮拜六,光是要確認及宣讀我就花了3個小時,第一份是他們在94年寫的,我在寫的這份遺囑有跟他講解及宣讀,我們還有討論,我跟他的意見有不一致的時候被繼承人還會很激動。(你們去的時候,被繼承人有同意要你幫他做代筆遺囑嗎?)我去的時候,我說今天是中華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我問被繼承人說是否今日要做代筆遺囑,他說是。(另外兩位見證人,被繼承人是否知道並同意他們擔任見證人?)知道並同意。當天到6、7點其中一個見證人說他車子還沒熄火,被繼承人要再給見證人一個紅包,原告好像有跟繼承人借錢來包給證人。(一個人給了兩個紅包?)是的。(103年5月3日你到達被繼承人病房時,當時二位見證人是否有到病房?)我記得好像是有。(當天你到達病房後到開始寫代筆遺囑,這段期間你花費了多少時間?)3、4個小時。(當天被繼承人是否有親自口述遺囑的內容?)當天要做財產的分配,被繼承人可能心裡有數,所以被繼承人有拿一份先前已經做好的代筆遺囑,他說基本上依照這個代筆遺囑的內容來做分配,因為這個代筆遺囑內容是94年做的,所以我還要跟他再確認現在要做的跟94年有何不同,我一項項跟他討論後再謄為草稿,我最後跟他宣讀確認是不是代筆遺囑的內容。(你剛提到的那一份資料,是當天被繼承人交給你的嗎?)是的。(那一份資料上面,有無做任何的修改及變更?)我記得上面有寫字,至於有無改到,我不是很確定,所以我才要跟被繼承人再確認。(那一份資料原稿有保存嗎?)做完之後,我就拿著自己的代筆遺囑回來。(這代筆遺囑,錄音錄影過程是否全程無間斷?)是的,見證人要出去我沒有讓他出去,也要他等全部結束再走。(錄影、錄音的檔案內容有幾個,你記得嗎?)錄影檔案大概3、4個以上,錄音大概1個。(這個錄音、錄影的檔案是當天就交給誰?)是事後拿給被告。(你交給被告的檔案是有幾個版本?)一個是錄音,一個是錄影的。(當天你寫完代筆遺囑並宣讀後,你是否有講解遺囑的內容?)有,我講解了2遍」等語。查證人江來盛既為專業律師,執行法律業務當知謹慎與準確,所為代筆遺囑需符合遺囑人意思及法定要件,尤以系爭代筆遺囑影響繼承人權益重大,且有變更94年版遺囑內容而對原告不利,原告等繼承人復在場全程見聞,江來盛律師當知善盡其見證人兼代筆人之責,以免遭繼承人追究失職之責。經核其上開證詞內容詳盡具體,互核與被證1錄音檔及譯文、被證3錄影檔內容相符,如錄影檔內即有呈現江來盛律師於遺囑程序之始,即先詢問辛○○之年籍,嗣辛○○並有背誦出身分證字號,顯見辛○○於立系爭代筆遺囑之過程中,雖因病虛弱,惟意識清楚,嗣江來盛律師並有與辛○○口頭詳細多次討論確認並宣讀講解遺囑內容,如江來盛律師有「…剛剛都有講過,我再重複一次」等重複確認之動作,過程中並無擅自作主或違背辛○○意思之情形,系爭代筆遺囑自符辛○○之口述意旨。再舉例言之,錄音檔3分25秒至4分1秒之譯文中即有「江來盛律師:現在再來○○○區○○段門牌號碼○○路00之0這個房地,這個是要給你太太乙○○來承受,沒錯吧?辛○○:你也有資料啊。江來盛律師:有啊,我這裡是有資料啊,但是人不同,還要再確認過。辛○○:這樣你都清楚了?江來盛律師:沒有,是你比較清楚,我是看你的資料才會知道。」足見江來盛律師有詳盡要求辛○○以口述確認其最新遺囑之意思,並非逕以手頭既有之94年版經公證之代筆遺囑內容(見原告民事補正狀附件二)揣測擬制辛○○之意思,且94年版之代筆遺囑確係將上述健行路99之1分予原告,系爭代筆遺囑改分給被告乙○○,益徵江來盛律師所言「但是人不同,還要再確認過」之謹慎與精確。原告主張江來盛律師係持94年版遺囑直接講述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而不符被繼承人辛○○之真意云云,顯無可採。原告另執江來盛律師與辛○○及其繼承人間就若干財產分配方法,於討論過程中曾有溝通或表達未臻明確之問題,主張辛○○未有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之內容云云。惟查辛○○欲分配之遺產標的眾多,復有94年版遺囑與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之勾稽比較與修改確認之問題,故江來盛律師於確定辛○○遺志真意前之冗長討論過程中,會出現若干模糊不清之問題點而需釐清之情形,理所當然,自不能因此反覆討論過程之溝通出入枝節問題而謂遺囑無效。況原告尚有親自全程在場及指派二名見證人壬○○、癸○○在場,若江來盛律師真有違反辛○○口述意旨並為不利原告之代筆遺囑行為,在場原告及其友性二名見證人豈會善罷干休,遑論壬○○、癸○○隨後會簽認該內容不實且嚴重侵害原告繼承權益之系爭代筆遺囑。
2.證人壬○○證稱:「(你有沒有去參與過原告父親遺囑的見證?)有。(那是在那裡見證的?)在榮總醫院。(是幾點去的?)中午靠近12點的時候到,好像傍晚才走。(你有看到這位代筆遺囑的律師嗎?)有。(你一直都在那裡嗎?)是的。我一直在休息區看電視。(被繼承人與律師在討論遺囑時,你在場嗎?)有。(你何時在看電視?)在等律師的時候。(律師來了之後,是否都一直在病房裡?)我是後來才被叫進去。(叫進去時,開始寫遺囑了嗎?)他已經寫了一份,正在抄第二份。(律師有跟你們說遺囑的內容嗎?)他是對著被繼承人說。(你了解遺囑的內容嗎?)不了解。(你有看到原告的父親在跟律師談遺囑的內容嗎?)有聽到。(你有聽到律師跟被繼承人講遺囑的內容、宣讀遺囑的內容?)我在旁邊有看到他們在宣讀。(宣讀時,被繼承人意識清楚嗎?)我不清楚他是否清楚。(律師在宣讀時,你有聽到被繼承人有做任何的回答或表示嗎?)不清楚。(你有沒有詢問過被繼承人那份遺囑的內容,是否是他的真意?)沒有詢問過。(當初律師在宣讀的遺囑內容,與你簽名時的遺囑內容是否一致,你清不清楚?)我沒有看,不清楚。(為何你沒有看遺囑的內容?)當時好像在趕時間。(是不是律師有叫你看,是你自己沒有看?)好像是。(遺囑後面,你有沒有簽名?)有。(你一共拿了幾個紅包?)1個。(誰給你的?)被繼承人給的。(你簽的遺囑與律師念完給你簽的是否是同一份?)他唸完就給我簽了」等語。可見壬○○確有在場見證辛○○與江來盛律師討論、講解、宣讀遺囑等代筆遺囑之重要歷程。又壬○○既為具有基本智識之成年人,當知擔任見證人之基本責任即在確認遺囑內容符合立遺囑者之口述意思;上開江來盛律師亦有證述其有跟壬○○、癸○○二名見證人說,你們今天來這裡作證,不是光拿錢就什麼都不做,而要求渠等要盡見證人之義務,且一定要看系爭代筆遺囑有無出入,看正確了才簽名等語;且同前述,原告及另名其指派之見證人癸○○在場,若江來盛律師真有違反辛○○口述意旨,偏袒被告方面故為不利原告安排之代筆遺囑行為,茲事體大,原告豈會容認江來盛律師代筆製作該等嚴重侵其權利之遺囑文件,而不及時提出異議?居於原告友性立場之壬○○,為何會輕易見證簽認該等不實且嚴重不利原告之系爭代筆遺囑?壬○○如何對原告交待?原告在場竟未提醒並阻止自己找去之見證人在不實之代筆遺囑上簽名確認,豈有此理?故壬○○雖就辛○○之意識、遺囑內容等重要問題另為不了解、沒有看、不清楚等證詞,原告並執此證詞爭執系爭代筆遺囑之效力,惟此部分模糊性證詞,應係證人故為附和原告訴訟主張,或因記憶淡忘所致,不足為否定遺囑效力之理由。
3.證人癸○○證稱:「(你有沒有參與過被繼承人做遺囑的過程?)有。(在那裡?)在榮總。(你是幾點去的?幾點走?)3、4點就去了,直到他們宣讀完才走。(去的時候,看到被繼承人在做什麼?)他躺在病床上。(律師有無在跟他討論遺囑的內容?)沒有,我去的時候律師還沒到,律師是快5點才來。(你有沒有看到律師在跟被繼承人討論遺囑的過程嗎?)沒有。(那你在那裡?)我在外面。(你何時進入病房?)時間我沒有注意看,但過程中我有進去過一次,又被趕出來,誰趕我出來我沒有印象,是有人叫我先到外面等。(你進去簽名的時候,遺囑都寫完了嗎?)都寫完了。(在寫的過程中,你有在場嗎?)我去的時候,他們還在抄第二份。(你進去病房時,你有聽到被繼承人說明遺囑的內容?)沒有。(當時律師抄完遺囑時,有無跟你宣讀遺囑的內容?)有宣讀。(他有跟你解釋講解遺囑的內容嗎?)他沒有跟我解釋,他有唸,但從那邊開始念我不知道。(當時律師在宣讀遺囑內容時,被繼承人有無做任何的意見表示或回答?)都沒有。(你有無詢問過被繼承人那份遺囑是否是他的意思?)沒有。(是否能確定那份代筆遺囑是依照被繼承人的意思所制作的?)我去的時候,律師已經在抄了,因為要抄很久,他趕時間,抄完後就宣讀。(是誰叫你去當見證人的?)原告。(他找你去是否有跟你說要做什麼?)他臨時找我去當證人。(他是否也沒有跟你講是做遺囑的證人?)他有跟我說是要做遺囑的證人。我第一次進去他們叫我出來等沒我的事,我第二次進去他們已經在抄了,第二次我是自己進去看的,因為我在趕時間。(你在遺囑上面有簽名嗎?)我有簽到兩份遺囑。(你簽的時候,是否被繼承人已經簽名了?)已經簽了。(你拿了幾個紅包?)被繼承人拿一個紅包給我,其他沒有」等語。可見癸○○確有應原告之要求,在場見證系爭代筆遺囑。又癸○○雖另證稱見證過程被趕出來、說沒他的事、遺囑人沒有做任何意見表示或回答等模糊性、否定見證有效性等不利被告證詞,惟其為原告友性見證人之身分立場,與上述壬○○完全相同,基於同上理由,其此部分證詞,應係證人故為附和原告訴訟主張,或因記憶淡忘所致,不足為否定遺囑效力之理由。
(二)又所謂代筆遺囑見證人須始終親自在場與聞證明其事並簽名於遺囑上者,應指須在場見證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及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而經遺囑人認可之重要定案過程,即規範目的係在要求見證人親聞確認遺囑人口述內容與代筆遺囑相符,確保遺囑人遺志之落實,並非指先前代筆人與遺囑人及其家屬間溝通、討論、整理遺囑人分配財產遺願內容等一切準備過程,見證人亦須全程參與而在場見證。且準備討論代筆遺囑內容過程中,亦有可能涉及家族穩私或繼承人間利害衝突事項,而不欲人知,解釋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見證人之在場與聞要件,自應以符合得見證遺囑內容符合遺囑人遺願意思之規範目的即足,而不應擴及須全程參與決定遺囑內容前之討論準備過程。是原告以壬○○、癸○○二名見證人未全程在場見證為由,謂系爭代筆遺囑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尚非可採。
(三)綜上,系爭代筆遺囑確符遺囑人辛○○之口述意思,復經原告在場親聞並經其所託之壬○○、癸○○在場見證簽認無誤,另名見證人兼代筆人江來盛則為專業律師,其對於系爭遺囑書立之經過及反覆確認遺囑人真意等細節,業到庭證述詳盡,復與其當場錄音、錄影存證內容相符,未見有何矛盾或不合理之處,自足認系爭代筆遺囑為真實且符合民法第1194條法定要件。原告聲明確認被繼承人辛○○於103年5月13日訂立之系爭代筆遺囑無效,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