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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 告 宏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鏗被 告 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梅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所謂不動產物權,應以民法物權篇所定之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為限(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考)。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其對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建物,在其工程款範圍內有法定抵押權存在,其既係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訴訟,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系爭建物,均係坐落南投縣集集鎮境內,依前揭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日期:201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