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 告 廖泗滄
廖洲槍廖梓滄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婷被 告 祭祀公業廖六合法定代理人 廖山雨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複代理人 侯瑜芝參加訴訟人 廖珠鴻
廖秋櫻廖圭鉁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參加訴訟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按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其土地或建物:一、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本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二、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民法規定成立財團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三、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本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請被告查報其祭祀公業是否有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