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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泰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周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7,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0,7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