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複 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被 告 張琮銘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複 代理人 黃敬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附條件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尚有後述事實須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3 年9 月1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抗辯切結取回之機器業已另行出售,請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陳報有關該批切結取回機器另行出售之資料(例如:買賣契約、出售時間、對象、數量等)過院。
三、原告主張未經被告切結取回之機器現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查封等語,請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陳報相關行政執行案號案由。原告另須說明:該批未經被告切結取回之機器若仍在原告持有中,何以會以起訴聲明第三項訴請被告返還?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