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琮銘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122 號確認附條件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7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萬9,04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