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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 告 張肇良

張景洲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被 告 張肇元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中第六行關於「如附圖符一號C所示部分七0五點0二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一符號C所示部分七五0點0二平方公尺」;理由欄中叁、本院判斷第一項關於「如附圖一符號C所示部分705.02平方公尺」亦應更正為「如附圖一符號C所示部分750.02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等
裁判日期: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