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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英方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廖春棠

廖夢西廖元盛廖義倉藍雪華廖立德廖立群上列上訴人廖英方與被上訴人廖春棠、廖夢西、廖元盛、廖義倉、藍雪華、廖立德、廖立群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50,4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6,8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裁判日期: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