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8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顧玉雪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顧翠玉間請求給付連帶債務分擔款項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所為103年度重訴字第2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65,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上訴利益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