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8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顧玉雪被上訴人即原 告 顧翠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連帶債務分擔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所為103年度重訴字第2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4年1月20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日期:201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