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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60號上 訴 人 陳慶鴻即原審原告 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建福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360 號代位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5,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日期:201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