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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僖吉豆行法定代理人 柯佩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