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原 告 黃楓真
黃世彬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 告 曾建福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羅豐胤 律師蘇靜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附記:
請原告就被告所辯帝璽公司因與威松公司間有工程糾紛,導致威松公司取得系爭建案之使用執照後拒絕交付予帝璽公司等事實,及帝璽公司是否因違反交付使用執照之義務,導致被告無法完成後續等情事,表示意見。
請被告就就協議書簽立後,是否曾確實曾向帝璽公司要求提出系爭建案之使用執照而拒?及是否曾定期催告帝璽公司履行上開事項?表示意見,若有請提出相關事證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