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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原 告 吳建顯原 告 吳詩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縉、吳芯誼、吳愷彬、吳萬龍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萬3200元(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4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日期: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