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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原 告 吳建顯

吳詩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複 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被 告 吳建縉

吳芯誼吳愷彬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證尚未明確,仍有待釐清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6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