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1號上 訴人 即被 告 李幸助

李政鋒被上訴人即原 告 李梅卿上當事人間因移轉股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等
裁判日期:201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