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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99號上訴人 即被 告 王秀玲被上訴人即原 告 張員

賴榮木賴榮彬賴永源賴美玉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99 號確認土地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51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日期: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