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廖六合法定代理人 廖山雨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廖泗滄
廖洲槍廖梓滄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依聲請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件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請求給付分配款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5日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6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6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業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6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事件固已終結,且於105年2月3日宣判,惟兩造皆提起上訴,嗣於107年2月7日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兩造上訴均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6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民事判決書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